榕医保文〔2017〕85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救治工作,切实减轻我市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治范围和条件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救治待遇(详见附件1~3)。
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
为完善分级诊疗机制,方便患者就近就医,根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和技术能力,分别确定相关病种的定点救治机构(详见附件4)。
三、救治方式和救治待遇
1、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实行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实行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实行门诊救治和住院救治。医保优惠救治待遇详见附件5。
2、参保患者在享受医保优惠救治待遇的基础上,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健康扶贫商业补充保险待遇,并实行“一站式”结算。
3、优惠救治费用计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参保人员未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规定办理优惠救治备案审核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救治待遇。
四、其它事项
1、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优惠救治的备案审核流程,做好医保信息系统中心端维护工作,并提供 “一站式”结算的医保信息化支持。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救治范围一览表》
2.《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优惠救治基本服务包药品一览表》
3.《克罗恩病门诊优惠救治基本服务包药品一览表》
4.《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优惠救治机构一览表》
5.《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救治待遇一览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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