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8〕133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82号)有关精神,现将调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脑卒中及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5个病种纳入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下表:
序号 |
病种名称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
1 |
脑卒中及后遗症 |
6000 |
2 |
类风湿关节炎 |
6000 |
3 |
慢性肾炎 |
6000 |
4 |
抑郁症 |
4000 |
5 |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
4000 |
二、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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