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50元。
二、从2019年8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由3万元降低为2.7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上述标准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0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和计生家庭继续按照原规定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