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1〕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实行。
一、我市未实施区域规划资源配置,进行定性评估。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制定并完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经办规程以及相应的内控制度。
二、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及时将评估结果及签订的医保协议报送我局备案。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