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1〕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更好地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提供便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 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种认定程序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 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0﹞54号)关于“加强与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协作,鼓励将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事项下沉到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学临床路径和诊断标准按规定予以认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医疗保障信用评级为C级或D级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认定工作。
二、选择就诊医院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门诊特殊病种后,无需选择定点治疗机构,可在具有资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信用评级为C级或D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进行门诊特殊病种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医保门诊事前提醒功能改造,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接收预警提醒信息,及时将预警提醒信息返回医师工作站,供医师合理开具处方。
本通知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要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