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医保待遇政策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1〕14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基金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推动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方便参保居民就诊,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医保〔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政策如下:
一、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就诊范围扩到全市医保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