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
附件: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
(此页无正文)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 州 市 财 政 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7月18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的限价房是指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限价房上市交易。各县(市)和马尾区、长乐区可参照本操作规程,制定当地操作规定。
三、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
四、限价房上市交易
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上述三份评估报告,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该套房屋申请上市交易时的市场价值,并将结果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房屋产权人。
六、房屋产权人持上市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预收件后,转房屋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该房屋市场价值与该套限价房购买时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之间差价的
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收到缴款凭证后正式收件,按缴款凭证的确定金额,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并上缴至市级国库后,予以办理限价房上市交易手续。
八、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