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0-07-14 09:44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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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安排

  符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综〔2020〕49号)规定的A、B、E型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且居住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的家庭(含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台港澳同胞),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在本市五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可于7月20日起的工作日前往现居住地区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政务(便民)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C、D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工作由市人社局另行安排并发布公告。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请。

  二、受理对象

  (一)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7.2万元,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9.6万元,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单身人员须年满30周岁。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B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达25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型排量达2.4L以上(含)的(含申请前12个月转让的车辆)。

  (三)E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

  1.户籍不在四城区,且取得我市居住证满1年或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

  2.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万元、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9.6万元。

  3.家庭成员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以上A、B、E型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特指主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申报材料

  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表可通过福州房地产联合信息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使用)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保障方式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应勾选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根据家庭人口确定,即一、二、三人户家庭原则上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分批组织配租,轮候期间不发放租赁补贴。轮候家庭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变更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二、三人户家庭配租低于上述45、55、65平方米面积标准的房源。对于愿意下靠承租较小面积房源的家庭,给予20%的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家庭无故未参加配租活动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报送相关保障资格登记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自资格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我市中心城区公租房保障。

  (二)租赁补贴

  1A型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发放租赁补贴。

  2B型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租赁补贴。

  3、E型保障家庭。按市场平均租金的30%发放租赁补贴。

  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场租金标准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出,每3年评估调整一次。

  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在资格登记之日的次月通知保障家庭办理相关租赁补贴核发手续。

  六、配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保障资格(属于C、D型保障家庭的,转人社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市国有房产中心应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并纳入我市信用体系管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咨询电话

  鼓楼区房管局:87525521;台江区房管局:83296354;仓山区房管局:83446243;晋安区房管局:87487583。

  鼓楼区民政局:87713282;台江区民政局:83269428;仓山区民政局:88366970;晋安区民政局:83640664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福州市四城区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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