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面积原则上不超70平方米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如何认定?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实施?记者从福州市房管局获悉,我市昨日正式发布《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
今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套或间进行规划设计,房屋及土地只能整体确权,不得办理分户产权,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明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房屋及土地可整体转让,转让后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单独转让。
坚持“小户型、低租金”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租赁双方依照民事合同相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期满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续签。承租对象通过获得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或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解决住房困难的,应及时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存在转租转借或改变租住用途等违反政策法规或合同约定行为的,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及时予以劝退。
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内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建。
四城区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市工业(产业)园区内合法取得工业用地(含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可利用工业用地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但列入收储用地的除外。
文章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