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第三批在榕 就业创业台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22-12-21 10:33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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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71号)和《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在榕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2.取得我市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含单人户)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需一方申报。工作地按所在单位的注册地址认定。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以企业、基地为单位申请。“无自有住房”指申请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大学城(含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上述区域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申请家庭购买的SOHO公寓等,如不动产权证的注记具备居住功能的,可认定为住房(住宅)。房屋权属转移所指的“房屋”包括各类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符合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若已租住公有住房,可以申请台胞公共租赁住房,但应提供签订台胞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前退出所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领取租赁补贴的书面承诺。“租住公有住房”是指承租公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和市酒店式人才公寓、市创业创新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以及享受中央、省有关部门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材料,集中向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提交申请。

  二、审核流程

  (一)受理(12月16日-12月22日)

  申请人向就业创业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鼓楼区台港澳办、台江区台港澳办、仓山区台港澳办、晋安区台港澳办、闽侯县台港澳办、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提交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一式两份);

  (5)其他应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家庭证明材料。①已婚有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配偶及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②已婚无子女: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配偶无自有住房证明;③未婚有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子女关系证明及无自有住房证明;④未婚无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⑤离异有子女:需提供离婚相关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⑥离异无子女:需提供离婚相关证明和户口本复印件;⑦丧偶有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子女无自有住房证明;⑧丧偶无子女: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⑨同住子女(台胞)成年及未成年: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子女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和无自有住房证明。⑩同住子女(非台胞)未成年: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子女身份相关证明和无自有住房证明。

  (二)初审

  所在地区台港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予以驳回;对初审合格的,确定家庭的成员数量和保障标准),分别是:①1人户是指未婚无子女、离异(满2年)无子女、丧偶无子女;②2人户是指未婚有一个子女、离异(满2年)有一个子女、丧偶有一个子女、已婚无子女;③3人户及以上是指未婚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离异(满2年)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丧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已婚有一个及以上子女。④以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为单位申请的,按照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数量配租,由企业、基地与市国有房产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复核

  市台港澳办收到上报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联合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台协会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实物保障。

  三、保障方式

  申请房源香槟花园,位于晋安区连江北路,共394套。其中45平方米户型66套、55平方米户型241套、65平方米户型87套。

  按照规定,1人户保障家庭配租45平方米户型,2人户家庭配租55平方米户型,3人及以上户配租65平方米户型;保障家庭可自愿选择下靠承租较低户型档次的公共租赁房。

  四、配租管理

  香槟花园项目公共租赁房市场租金均价28元/㎡,按市场租金标准的70%配租,即均价为19.6元/㎡。

  若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适用相关人才政策,按照人才优惠政策或公告要求,提请人才资格审核部门认定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兑现租金优惠部分。

  由市国有房产中心组织实物配租完成后,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原租住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或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书面退房证明后方可签订租房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市国有房产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合同。

  五、租后监管

  1.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市国有房产中心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0〕49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清退。退出或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台胞入住。

  2.维护管理。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缴交租金、押金。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直接缴交至相应物业服务公司,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督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做好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和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六、其他事项

  1. 申请人放弃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参加选房后又放弃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2. 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资格受理咨询电话

  鼓楼区台港澳办,联系电话:0591-87540311

  台江区台港澳办,联系电话:0591-88300221

  仓山区台港澳办,联系电话:0591-87819756

  晋安区台港澳办,联系电话:0591-83640471

  闽侯县台港澳办,联系电话:0591-22982250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联系电话:0591-38200395

 

  附件:1.福州市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台胞个人申请表)

  2.福州市台胞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申请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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