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福州市2024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日期:2024-05-15 09:24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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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9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2〕67号),为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组织开展福州市2024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及条件

  具体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附件1)中的第一、二、四、五(2)、六、七、八条支持方向,申报项目需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建设、运营。

  注:《通知》中的“年度投资额”指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的投资额,申报项目的期限认定以发票日期为准,“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申报项目投资额均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认定。

  二、材料要求

  1.申请资金的请示文件,包括企业概况、项目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项目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2.福州市2024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3.从业资格证明材料。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另提供2023年在榕纳税凭证。运输企业另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快递企业另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平台型企业另提供ICP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审批证明材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车辆购置项目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奖励项目提供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证书复印件。快递末端网络建设项目另提供接入福建省快递业综合监管平台证明,如系统截图或市邮管局证明,网点建设运营情况需网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

  5.项目实施进展证明材料,形式如照片、验收报告、系统/平台功能模块截图等。物流末端网络建设项目要列明申请网点名称、地址、上点时间,并与照片一一对应;

  6.项目实施成效证明材料,形式如系统/平台后台运行数据截图等。平台项目截图内容包括:注册用户数、认证用户数、加盟企业数、加盟车辆数、近半年日均访问量、成交量等;快递综合服务站点/校园快递服务中心项目截图内容包括:各网点近半年/近三个月月均业务量等;电商物流项目截图内容包括:服务的电商企业、近半年日均发货量等;

  7.项目费用明细清单(含项目内容、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发票号等)、发票复印件;

  8.相关协议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系统/平台委托开发协议、场所租赁协议、设备购置/租赁协议;

  9.202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声明、未取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承诺;

  11.企业纳统证明或纳统承诺书。达到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申报入库并及时报送统计报表。暂达不到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的企业,需承诺达到条件后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要求申报入库并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12.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13.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14.项目通过初审后再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15.企业未列入“信用福州”失信名单;

  16.企业信用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目录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材料为复印件的,资金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原件交付税收缴交申报地商务部门核对。

  三、审批程序

  (一)税收缴交在五城区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五城区的企业

  1.申报: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于2024年7月10日前向税收缴交地商务局、财政局申报,同时材料电子版发电子邮件至市商务局wlc41008@163.com。

  2.初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函询公安机关,核实申报企业有无涉黑涉恶记录,并根据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于2024年7月25日前以联合正式行文的方式,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申报企业无涉黑涉恶证明,逾期不予受理。

  3.审核:市商务局统一核实申报主体是否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查看项目,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研究确定拟扶持对象和金额。

  4.公示:市商务局负责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处理。

  5.资金下达:对公示无异议并由市政府审定后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下达资金。

  (二)税收缴交在县(市)、长乐区、高新区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县(市)、长乐区、高新区的企业

  1.申报: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税收缴交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申报通知进行报送。

  2.审核: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申报要求自行审核项目、下达资金,申报项目和扶持情况于2024年12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备福州市商务局。

  以上扶持措施所需资金,根据市财政资金安排情况予以兑现。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五城区企业或未在福州市注册登记但项目地在五城区的企业由市本级财政与区级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除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政策外,原则上获得国家及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扶持。

  四、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83202245,市财政局87116619

  电子邮箱:wlc41008@163.com

 

  附件:1.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2.福州市2024年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3.企业信用承诺书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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