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日期:2022-01-04 15:59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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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管理办法》),为便于理解《管理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了规范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对旧版停车场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出台新版《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修改内容

  结合福州市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补充明确,新版《管理办法》共提出49条修改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法律名称,增加了规划建设相关内容。将《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福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2.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强化部门联动,落实属地责任。一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及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二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查,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三是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参与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审查。四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是市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数据和支付系统接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六是规划区内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清理违法停车场,制定辖区道路停车方案,并将道路停车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七是市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财政、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3.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强化已建停车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停车场出入口;二是鼓励停车场建设,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建设或者将平面停车场改造为立体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三是新增了停车场配套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相关内容。四是进一步完善了路边、夜间停车泊位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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