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强省会工作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建筑业招商工作,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增强福州市建筑业发展后劲,巩固全省建筑业“排头兵”地位,开展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优化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健全建筑业招商跟踪服务机制,做好优质建筑业企业落地发展保障,持续推动福州市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招商重点任务、优质引进企业标准、招商政策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
(一)招商重点任务
围绕招大引强,补足短板,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体系,引进一批市外优质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建筑企业落户福州,提升一线服务水平,导入优质企业的工程管理理念、人才队伍、市场竞争力等优势资源。
(二)优质引进企业标准
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我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三)招商政策
1、给予落户奖励。为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我市,对于我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地方财政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取得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限期利息。
2、保障用地用房。为扩大优质引进企业影响力,延伸优质引进企业产业链,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建筑业总部大楼,作为招商引进企业落户及产业落地的用地用房保障。
3、享受龙头企业待遇。为全方面做好优质引进企业落户的要素保障,扶持优质引进企业发展壮大,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可享受我市龙头企业优惠政策,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4、放宽业绩使用。为扶持优质引进企业快速成长,在投标业绩认定方面,经认定为优质引进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其母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
5、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
6、给予信用扶持。为提高优质引进企业投标竞争力,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
7、降低投标成本。为了降低优质企业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8、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为支持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项目建设,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以联合体形式优先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联系人:林淦,联系电话:83307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