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05-20 17:10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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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修订背景

  为提高居民出行条件,切实做好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先后于2013年、2020年、2021年三次制定出台相关意见,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为妥善解决问题,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了《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修订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对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21〕107号),《细则》修订内容对增设电梯全环节进行进一步完善,加强安全监管,主要优化调整内容具体如下:

  (一)调整适用范围

  取消“四层及四层以上”、“单一产权”等限制。相对其他先进城市,我市增设电梯数量偏少。鉴于四层以下既有建筑也有一定增设电梯的需求。为进一步扩大这项民生政策,拟进一步放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限制。

  (二)优化联合审查

  为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精简了常规联合审查的部门。由属地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审查,在审批环节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涉及地下室的项目需征求市国动办意见;位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项目还需征求市文物部门或市名城委意见。

  (三)加强安全监管

  为确保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与消防安全,完善建设全过程管理机制,属地资源规划部门在技术审查通过后,应将增设电梯方案推送属地街道(乡镇)、建设、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电梯施工单位未按相关程序与审批图纸进行施工的,由属地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设电梯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对项目进行质量竣工验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增设电梯申请人持书面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办理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及颁发登记证书。

  三、其他

  本意见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它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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