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名 |
类 别 |
自来水基础水价 |
污水 处理费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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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抄见量起 —2019.12.31抄见量止 |
2020.1.1抄见量起 —2023.12.31抄见量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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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四城区 (鼓楼、台江、 仓山、晋安) |
民用水 |
2.10元/吨 |
2.40元/吨 |
0.95元/吨 |
榕发改价格 [2016]217号 |
2017年1月1日 抄见量起执行 |
其他行业 |
2.30元/吨 |
2.60元/吨 |
1.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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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5元/吨 |
1.8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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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一、民用水: 1.供水企业应承担供水到楼高九层(含九层)以下建筑所产生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修养护费用,用户不再分摊与供水服务相关的费用;对楼高九层以上高层建筑内的用户,供水企业按政府制定的终端价格抄表收费到户(不再分摊水损耗),其二次增压供水所发生的设施维修养护费用及增压电费仍按现有管理模式另行分摊。 2.对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所有终端用户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3.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 根据榕价商(2005)65号文件规定,对除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外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用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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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名 |
类 别 |
自来水 基础水价 |
类 别 |
污水 处理费 |
文件依据 |
执行时间 |
马尾区 |
居民和机关事业用水 |
1.66元/吨 |
民用水 |
0.95元/吨 |
马开价[2006]13号
榕发改价格 [2016]225号 |
自来水基础水价按马开价[2006]13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6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污水处理费从2017年1月1日抄见量起执行。 |
工商业用水 |
1.80元/吨 |
其他行业 |
1.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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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 |
2.20元/吨 |
特种行业 |
1.8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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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对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计量水价,第一阶梯水量为18(含)吨/月·户以内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为19-29(含)吨/月·户用水量部分,第三阶梯水量为30吨/月·户以上用水量部分。阶梯水价比例为1:1.5:3。 2.对多户共用一表的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合表价格按基础水价1.1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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