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20〕52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国网福州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要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并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将降价红利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369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