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4-06-14 15:23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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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落地开工,市建设局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事项办理原则 

  (一)新建项目分段实施工程。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照实际施工时序,分阶段办理桩基、上部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可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在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按施工许可证在原证书基础上增加施工内容办理,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项目工程。 

  (三)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主体原则上应取得产权权属证明或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二、简化申报材料 

  (一)规划许可方面: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总平方案审查意见的,可作为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如图审报告中明确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立面、色彩、外观等内容的,可不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 

  (二)施工图审方面:工程各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应在申请相应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在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桩基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若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审查报告书中应明确结构安全及抗震是否满足改变使用后功能要求。 

  (三)施工合同方面:分阶段办理桩基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明确桩基阶段的合同造价、工期等信息;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总承包单位。 

  (四)权属材料方面: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可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证明)作为证明材料;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租赁人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个人)的同意装修证明。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建设,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应在主体结构施工前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二)桩基工程施工图通过技术性审查后,应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项目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共同出具确认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现场施工依据的书面说明。 

  (三)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超范围施工,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并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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