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第136届广交会福建省交易团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拟分配方案的公示

日期:2024-07-26 10:19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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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贸企业:

  根据《关于设立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省交易团地市交易分团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组设福州市分团,负责福州市参展企业一般性展位收回和调整安排工作。我局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福建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闽商务〔2024〕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第135届我市辖区企业展位情况为基数,以2023年5月-2024年4月为出口额核查期,开展第136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调整安排有关工作。

  我局经过资质审核、综合评定、局会议审议等环节,确定第136届广交会福建省交易团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拟分配方案(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分配到的展位是自其它交易团借入展位的,该展位仅限本届使用,下届由借出交易团收回;仅本届使用展位为第135届广交会我市大会判罚违规企业名下展位的一次性展位,分配到此类展位的企业展位下届由福州市分团收回。对核查期间出口额不达标、有2个(含)以上展位的老企业本届收回部分展位;对只有1个展位的老企业,自本届开始给予2届缓冲期,缓冲期后仍不达标的收回展位。

  各参展企业需严格遵守《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根据《规定》,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出口展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将被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并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根据广交会7月23日最新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第136届广交会起参展企业申报联营需满足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3个或3个以上,请联营企业按照规定参展。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7月26日-8月1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将异议材料实名寄送我局。  

  联系单位:福州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

  联系电话:0591-83212035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9层

  附件:

  1.第136届广交会福建省交易团福州市分团一般性展位拟分配方案

  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联营参展管理办法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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