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1日
福州市商务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一)跨部门工作小组主要负责:
1.根据需要修改、完善资金池管理办法;
2.根据需要确定合作增信机构;
3.审议监督资金池运作管理情况;
4.根据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金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申请,会审作出拨付决定;
5.根据合作增信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会审作出补偿决定,通知资金池管理人给予拨付;
6.对资金池管理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调整;
7.负责开展资金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8.研究处置资金池运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二)市商务局主要负责:
1.负责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召集、协调工作;
2.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
3.受理合作增信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和资金池管理人的管理费用申请,召集跨部门工作小组进行会审,并根据会审结果通知资金池管理人在资金池中予以划扣;
4.会同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委金融办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
(三)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主要负责:
1.协调福州自贸片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
2.会同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
(四)市委金融办主要负责:
1.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参与相关业务,督促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2.会同市商务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宣导工作;
3.协调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跨境贷”投放力度;
4.协调福建外汇管理局推动“跨境汇率避险”产品实施,做好企业汇率避险金融服务工作。
(五)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1.审核资金池预算安排;
2.指导开展资金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池管理
第八条 资金池管理人职责
委托福州市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资金池管理人要根据有利于风险控制和服务便捷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封闭运作、专款专用,实行动态管理,利息收益结转进入资金池。资金池管理人主要职责:
1.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备资金池管理方案,并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和财务核算;
2.根据使用情况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提交资金使用预算报告和资金池增补方案;
3.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管理费用申请,根据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结果拨付资金;
4.配合跨部门工作小组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5.负责统计、核对并分析业务数据、提交分析报告。每月10日前,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送上月资金池运行情况(含“跨境贷”业务等落地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池运行分析报告;
6.负责资金池业务的相关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日常管理。
第九条 资金池管理费
资金池管理费每年提取一次,原则上按一个运行年度内“跨境贷”放款总额的0.5%予以结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结算金额不超过一个运行年度资金池利息收益总额。资金池管理费提取经跨部门工作小组会审同意后,由资金池管理人在资金池利息收益中扣划。
第四章 “跨境贷”运作方式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合作投放机构筛选
由资金池管理人依法依规对接符合条件的投放机构开展“跨境贷”合作。对接成功后,资金池管理人应及时向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报备。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放机构可申请参与:
1.自愿接受本办法规定,愿意支持跨境贸易企业发展;
2.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跨境贷”业务,积极开发各类跨境贸易金融产品;
3.能够提供优惠的合作条件,开设跨境贸易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并提供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运作流程
(一)申贷。
(二)审贷。
(三)放贷。
(四)续贷。
第十五条 风险监管
(一)各方职责。
(二)贷后、保后管理。
(三)风险警戒。
(四)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流程
企业“跨境贷”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投放机构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向跨部门工作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合作投放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催收,并启动代(补)偿程序,各方按约定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符合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条件的,合作投放机构、资金池、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三方将按2:4:4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不符合省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条件的,合作投放机构和资金池按照2:8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流程如下:
1.先行代偿。
2.补偿申请。
3.会审。
(二)针对非小微企业的“跨境贷”业务
合作投放机构、资金池、担保机构三方将按5:4:1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具体流程如下:
1.先行代偿。
2.预拨付申请。
3.会审。
4.核销申请。
第十七条
(一)贷款授信审批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未正常公示或开业不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审批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不良贷款的;
(三)贷款授信审批时,未对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四)落实担保条件时,未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五)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六)贷款发放后,未按要求向资金池管理人及担保机构备案的;
(七)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有价证券购买等;
(八)贷款逾期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催收的;
(九)未经跨部门工作小组和资金池管理人同意,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的。
担保机构先行代偿前应对合作投放机构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合作投放机构发放贷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不予代偿。
第十八条 追偿清收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企业、担保企业和反担保方积极开展追偿清收工作,对已核销的贷款业务要做好“账销案存”工作,若后续有追偿所得,由担保机构核算资金池应得款项,在报请跨部门工作小组确认后将资金池应得款项返还资金池。合作金融机构就上述情况每半年度向跨部门工作小组作书面报告,追偿所得由资金池和合作投放机构、担保机构等各方按实际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合理追索费用一般在申请代偿净损失补偿或贷款净损失核销时一并经跨部门工作小组确认,确认后多退少补。
第五章 其他运作方式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六章 相关定义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