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福州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委老干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定福州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榕委老函〔2024〕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闽财税函〔2021〕5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福建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4〕2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制定福州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州市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按“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和结算。
三、各县(市)区参公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不超过市定学费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定价。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五、福州市老年大学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自2024年秋季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按规定向市发改委、财政局重新提出学费收费标准的建议。
附件:福州市老年大学课程分类学费收费标准表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