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绕城高速“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2 17:51 来源: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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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28日23时17分许,福州绕城高速B道95KM+300M处路段(福州长乐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小型轿车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5.7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者,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安抚好遇难家属。要引以为戒,加强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接到事故报告后,省交警总队、市应急管理局、福州高速交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安委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挂牌督办通知书》(闽安委督〔2023〕4号)及市政府批示,5月26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和宜春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绕城高速“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福州绕城高速“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过度疲劳仍然驾驶和轿车驾驶员对车辆故障处置不当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车辆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属于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注册时间2017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朱准备;2017年9月22日该公司取得江西省高安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宜字360983291763号),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2021年10月27日完成换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共有挂靠货车96辆,挂车16辆,每辆车每个月收取100元的挂靠费。 

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总共在岗管理人员2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朱准备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工朱园波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年检、过户、手续变更等,同时兼职查看公司车辆的动态监控平台。 

2、事故车辆情况 

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311XLCAX1V,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蓝坊镇,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1日,年检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该货车核载总质量为31000kg,事故发生时车辆实载29900kg。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NAC537CTP22B008757O,保险期限自2022年06月28日00时至2023年06月28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NAC537S2022B000146I,保险期间自2022年06月28日00时起至2023年06月27日24时止,承保险种为:1.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336707.00元,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00元,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为200000.00元 。机动车货物运输险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31120613620220001005,保险期限自2022年06月28日00时至2023年06月27日24时止,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额为1000元/车,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每年每次责任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车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违法处理情况:近三年共有1起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 

闽JHN388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丰田牌F945811,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 林文夏,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4人,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安市潭头镇东坑村16号,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07月23日,年检有效期止2023年07月23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35020000367239,保险期限自2022年07月23日00时至2023年07月22日24时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35020000363476,保险期间自2022年07月23日00时起至2023年07月22日24时止,承保险种为:1.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43260.00元,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00000.00元,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4.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责任限额为20000.00元。违法处理情况:近三年共有1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为超速违法行为。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任莉,男,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贵州省金沙县人,1977年07月24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号:5224241977****1018,档案编号:440170881739,准驾车型:A1A2,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环路村黄泥组23号,现住址:贵州省金沙县清池镇环路村黄泥组23号,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03月25日,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任莉近三年无违法行为记录。事发时当事人任莉在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可排除其酒驾的嫌疑;任莉的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呈阴性,可排除其毒驾的嫌疑。 

2、林文夏,男,闽JHN38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福建省福安市人,1990年09月17日出生,机动车驾驶证号:3522021990****4231,档案编号:350201093976,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潭头镇东坑村16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霞光东里99号2706室, 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2月23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3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2023]毒(血检)鉴字第10022号鉴定意见证明:所送林文夏的全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林文夏近三年有2起违法行为记录,分别为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驾驶小型汽车超速。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4月28日23时13分18秒,林文夏驾驶的闽JHN388号小型轿车从厦门往温州方向行驶途经福州绕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时,闽JHN388号小型轿车因发动机故障熄火停止于第二行车道内,林文夏及小车乘车人陈丽丽怀抱着林晨希、余菊珍站立于小车尾部。23时17分03秒,林文夏从左前门下车,并拨打电话12122救援电话,根据录音内容:“ 称其车辆在高速上熄火了,没办法移动,停于中间车道内,高速公路公司接线员提示林文夏打开车辆示宽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示牌,人员先下车,撤离到安全的位置上,并听到了车辆碰撞的声音。” 

23时17分58秒,任莉驾驶的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厦门往温州方向行驶,刚出福州绕城高速公路B道凤山隧道的时候人觉得非常困,没有看见前方的车辆,等发现前方车辆的时候,只有三四米的距离了,来不及采取措施。货车车头先后碰撞林文夏、陈丽丽、林晨希、余菊珍及小车尾部,造成林文夏、陈丽丽、余菊珍当场死亡,林晨希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为福州绕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路段,道路南北走向,北往宁德方向,南往长乐方向,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道路平直,路面性质沥青,道路单向由三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车道组成,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75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75米,各车行道施划实线分界,单向道路总宽度为14米,最左侧车道为7座及以下小客车车道,最高限速110km/h,最低限速90km/h,中间车道为客货车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80km/h,最右侧车道为客货车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60km/h,事故地点距离凤山隧道出口约200米,道路中央为金属波形梁护栏,道路右侧为混凝土护栏,道路正常通行。经查阅三年来的资料,该路段近三年没有发生过人员受伤以上的事故。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小车和货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35.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4月28日23时20分任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3时23分拨打了12122高速公路报警救援电话。23时30 分,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接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福州管理分公司电话称:“福州绕城高速公路主线B道95km处,有当事人在报警过程中被后车追尾。通过调取福州绕城高速B道凤山隧道出口视频,发现该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躺在地上”。二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向福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并通知长乐医疗急救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等联动单位赶赴现场参与救援。23时46分高速交警首先到达事故现场;29日0时10分,长乐区漳港镇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0时30分,长乐区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8日23时49分,潭头中队到达现场进行安全布控,并协助勘查;29日0时10分,长乐区漳港卫生院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将闽JHN388小型轿车乘员林晨希送往长乐区第一医院救治;0时30分,长乐区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高速公路施救中心和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到达现场对三个行车道进行安全布控。0时57分,长乐区漳港卫生院医疗急救医生现场确认闽JHN388小型轿车林文夏、陈丽丽和余菊珍三人已无生命体征。4时20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撤除现场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福州高速交警支队、省高速集团福州管理分公司、消防救援大队、医疗急救等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持续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勘查、事故取证和交通疏导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9日00时10分,长乐区漳港卫生院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将闽JHN388小型轿车乘员林晨希送往长乐区第一医院救治,并派民警到医院协调开设绿色通道,全力抢救伤者,目前林晨希已出院。高速交警与属地政府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3名死者遗体均已经处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各项善后工作措施得当,平稳有序。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医疗、应急管理、高速公路公司和长乐区等部门能够第一时间启动响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开展救援行动,应急处置措施得当,未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应急处置科学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任莉(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疲劳驾驶和林文夏(闽JHN388小型轿车驾驶人)对车辆发生故障后处置不当,双方均存在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起事故中当事人任莉负主要责任,林文夏负次要责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当事人任莉2023年4月28日7点30分,任莉驾驶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广州市白云区增差路出发前往广州白云区江南水果市场装货,10点左右从庆丰高速收费站出发前往厦门市,18点40分到达厦门卸了一部分货;19点50分从厦门北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前往温州卸货;23时17分58秒,途经福州绕城高速公路B道95km+300m时,任莉由于长时间驾驶犯困闭眼导致未发现前方的故障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任莉4月28日7时10分左右起床后至事故发生,中间缺乏睡眠休息,当车行驶至福州绕城高速B道凤山隧道时感觉到精神状态十分疲惫,困倦瞌睡。任莉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致困倦瞌睡的行为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林文夏驾驶的闽JHN388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未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3]痕鉴(安全技术状况)字第61715号鉴定意见证明:①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灯光系事故前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②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转向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③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3]痕鉴(安全技术状况)字第61716号鉴定意见证明:①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HN388号小型轿车发动机故障导致车辆无法行驶。②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HN388号小型轿车灯光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③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HN388号小型轿车转向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④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HN388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⑤发生交通事故前,闽JHN388号小型轿车驻车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要求。⑥闽JHN388小型轿车事故时被追尾碰撞导致左后轮胎受挤压漏气。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单位 

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常对挂靠车辆“只挂不管”,比如对本公司登记在册的营运车辆长期存在“疲劳驾驶、离线位移”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未开展本公司包括任莉在内的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赣CBN678重型厢式货车监控设备2023年4月22日12点39分至4月28日23时43分离线七天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造成任莉过度疲劳驾驶无法接受提醒、警示。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有关监管单位 

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全市4623家普货运输企业,13万余辆普货车辆实行网格化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高安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3年度安全生产网格化服务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高市交执法字〔2023〕15号)等文件要求,明确了“网格单位及网格员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理,整改实行闭环管理”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筠阳中队的网格员对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牌,无企业安全检查整改台账,无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台账,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会议记录,无企业安全例会记录等五个问题,但网格员只提出“尽快完善”的处理意见,没有严格执行高市交执法字〔2023〕15号等文件的要求,没有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未实现整改闭环管理,存在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文夏,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任莉,男,赣CBN67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经由办案单位移送检察院对其提起诉讼,依法严肃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朱准备,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落实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肇事车辆赣CBN678重型厢式货车监控设备在2023年3月与4月期间存在“离线未上线”和“离线位移”的安全隐患未进行督促、检查。事发前七日,该肇事车辆处于离线失管状态。朱准备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给宜春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措施对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高安市顺准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福州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给宜春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江西省高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日常监管履职不够到位,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 

高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要加强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有效运用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执法检查的规范化建设和对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在检查企业过程中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度,复查整改情况实现闭环管理。二要严格督促各类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排查和治理隐患,要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列入重大风险进行管理,在招聘、培训期间将安全意识作为重点考核内容。货运高峰时期要增加货运人员和车辆,确保驾驶员足够的休息时间,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的状况,杜绝疲劳驾驶。充分发挥动态监控平台的作用,指派专人跟踪处理报警信息,及时发现和提醒驾驶员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更加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多方位、多渠道宣传各类货车违法和事故典型案例,重点宣传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疲劳驾驶、分心驾驶等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发生事故后正确的现场处置方法。通过交通安全宣传全社会齐抓共管,不断提升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 

福州市人民政府绕城高速“4·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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