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工作机制简介
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提升工作机制简要介绍如下:
一、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按照“山城合抱、派江吻海、千年闽都”的城市风貌特色定位,引导城市景观格局从“小山水”走向“大山海”。充分利用福州山水资源丰富的环境优势,构建与山水城市相得益彰的景观格局,完善与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开敞空间景观系统,保护和彰显与历史文化名城相辉映的景观要素体系。并对中心城区风貌进行了分区指引,通过标识区域、线性界面、建筑风貌管控,加强管控城市景观风貌的秩序感,增加城市景观风貌的丰富度。
二、全面深化城市设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通过对重点片区开展精细化城市设计,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打造让人民满意的有福之州、幸福之城。
1.全面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调整阶段,同步开展城市设计方案编制工作,对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及景观风貌进行充分研究,并对规划片区的整体城市空间形象提出系统化的管控要求,对各地块空间建设提出详细明确的管控要求。
2.运用三维辅助决策系统,研究与合理制定管控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编制过程中,将城市设计方案纳入三维辅助决策系统进行综合分析与片区空间形态模拟,合理确定主要规划指标,并对片区空间景观风貌要素及地块空间开发提出明确的管控引导要求。
3.加强城市设计成果落实,提升空间管控力度。城市设计管控成果须按控制性要求与指导性要求区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城市设计对地块的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中。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一是科学划定建筑景观管控的重点区域范围。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中心城区城市建筑景观管控重点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二是明确建筑空间布局设计及建筑高度限制要求。三是将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四是建立建筑景观批后监管平台,通过监管项目标注、建筑外立面监管、现场指导、整改跟踪等环节,开展已批在建项目建筑景观复核审查,科学指导建筑景观效果符合城市风貌的要求。五是推进已建项目建筑景观的全面提升,形成定期现场踏勘的工作机制,对标相关建筑景观审查要求,对重点区域内已建建筑进行梳理。
四、完善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制度
一是推行用地带方案出让,城市重大公共建筑、重点招商引资等重点地块项目,城市重大功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实行带方案出让。二是严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关,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审查应符合《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福州市建筑景观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三是实施城市建筑风貌分级管控。四是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和专家论证制度,专家要对城市与建筑风貌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拥有否决权。
五、责任落实与宣传引导
重点区域项目派专人追踪指导,按照建设单位的切实需求做好对接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对新颁布的建筑景观相关政策、规划文件,加强宣传与规划解读,帮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进一步理解规划意图,提高规划实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