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8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大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查处力度的建议》(第1380号)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物业管理法规对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建设等行为制止责任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一)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含架空层、地下停车场、幼儿园、共有绿地等)使用功能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破坏小区园林绿化的;
(六)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及超标排放有害气体、污水的。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时查处。
感谢彭锦彬代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欢迎代表继续给予关注,提出宝贵的意见。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顾巍
联 系 人:王振发
联系电话:87512990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 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