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07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类别:A类〕
黄铁明代表:
《关于鼓励LNG气化站与管道天然气并存供气方式的建议》(第15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并自行组织管理的提供生产燃料的LNG气化站(自备站),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规划管控严格自备站项目管理的通知》(闽建城〔2018〕2号),明确“工业企业自建的燃气设施纳入工业企业整体建设,统一按工业项目报建和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建设活动,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燃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为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实行备案制度。
自备站经验收合格、备案并投入使用后,我局将根据职责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加强自备站的安全运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提高竞争优势的同时,切实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领导署名:林 晞
联 系 人:赵星杰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