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3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4-23 17:30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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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用辉代表: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建议》(第133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学校食堂工作的关注和建议,对我们提升学校食堂及配餐服务的管理有很大的指导和督促。立足教育主管部门权限,我局稳步推进学校食堂及配餐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研究总结问题,推动提升解决,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学校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签订的规范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约定配餐服务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及违约责任,明确实际加工供餐地址与中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许可信息必须一致,严禁配餐转包、分包、合作代加工。鉴于当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在合同里需明确禁止预制菜进校园。在合同订立后,把好履约监督关。学校应对中标单位提供食材、服务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及时要求整改不到位之处。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集配单位,要及时依法依规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园预制菜”的监督管理,建立家长监督、学生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回应意见建议,营造良好共建、共治、共管氛围。

(二)不具备举办食堂条件的学校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具有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配餐企业。学校需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实地考察配餐企业,并成立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共同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及集体配餐食品安全、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比如制定严格的配餐企业准入机制、退出管理机制及学生餐标等。学校与配餐企业的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出现以下退出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

1、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供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

2、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管理单位、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的;

4、多次采购、使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5、综合满意度测评结果不合格的;

6、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供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

(三)学校需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在校就餐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学校还需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每周向师生家长公开学生餐食谱、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做到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及配餐管理的意见,不断改进校园食品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配餐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管检查,守护师生在校食品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答复

领导署名:林楠

联 系 人:陈书平

联系电话:88086057

 

福州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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