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20243029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5-22 16:1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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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鹤志委员:

《关于福州农村地区存在“犬患”盲区的建议》(202430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农村养犬纳入监管范围方面

犬是人类的伴侣动物,养犬管理涉及点多、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合力管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对城市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管理和疫病监测,监督指导患狂犬病的犬只以及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目前,全市已设置了94家动物诊疗机构狂犬病免疫点,免疫犬只35649只。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虽只对我市六城区的养犬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但同时在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六城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养犬管理相关规定。随着2024年1月1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我市六城区养犬管理相关工作的大力推进和落实,社会各方人士对养犬管理工作越发重视,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广泛宣传和科普教育,已在社会上营造了良好的“文明养犬”氛围,“科学防疫”意识也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据了解,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地探索符合农村地区实情的养犬管理工作模式,积极推进《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落实。

二、关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免疫工作并做好宣传方面

为切实加强动物狂犬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畜间人兽共患 病防治规划(2023—2030 年)》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积极推进有关县(市)区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

一是合理设置免疫点。结合当地犬只饲养、交通条件等情况, 以便民为原则, 以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固定经营点、乡镇(街道)动物防疫服务主体为主要依托,合理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以下简称为“免疫点 ”),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是规范开展免疫工作。要求免疫点应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免疫工作,规范填写免疫记录,出具统一样式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加强对免疫点的免疫监管和技术指导,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免疫检测抽样,提升服务质量和免疫效果。

三是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督促养犬人落实养犬人防疫主体责任,及时按照规定做好饲养犬只免疫,科学做好狂犬病防控。

下阶段,我局将根据《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养犬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指导我市犬只免疫工作尤其是农村地区犬只免疫工作的科普宣传和教育指导。

一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与犬只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犬只防疫工作,确保免疫犬100%建立免疫档案,到2025年注册犬免疫密度达90%以上。加强免疫点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要求免疫点依法依规开展免疫工作,严禁免疫过程弄虚作假以及伪造或者变造犬只免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疫点,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取消免疫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将进一步结合世界狂犬病日、中国兽医日以及防控工作需要,尤其是加大力量在农村地区组织开展动物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通过科普下乡、印发宣传材料、发放告知书、新媒体发布等形式,督促指导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督促犬只狂犬病免疫点配合做好犬类狂犬病免疫的宣传,主动向犬主宣传狂犬病疫苗接种政策和狂犬病防控知识,形成齐抓共管氛围。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县(市)区落实好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免疫效果评估,强化动物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地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为推动该项工作给予支持。

 

领导署名:朱裕富

人:杨德产

   话:0591-83339361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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