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市级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健康发展,推进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传承和人才队伍建设,树立行业工匠标杆,根据《福州市软木画技艺保护规定》《福州市脱胎漆器技艺保护规定》《福州市寿山石雕刻技艺保护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2〕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是指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师工作场所。
第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第四条 申请申报
(一)申报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生产经营的工艺美术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对象:在申报主体设立的场所内工作,符合申报对象资质的大师。
(三)申报主体资质:
1.具有作(产)品设计、制作和展示的基本功能和条件,有相对独立的大师创作及传承人培养空间,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2.具有规范健全的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系统的传承计划。
(四)申报对象资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5周岁(截至申报日上一年度12月31日),能胜任作(产)品的设计、制作等日常工作,能完成带徒教学、技艺交流、宣传推广等任务和活动;
3.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州市特级名艺人或一级名艺人”荣誉称号之一;
4.创作作(产)品属于福州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尤其在技艺创新、精品制作、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方面具有创新示范效应;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依照《福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属县(市)区工信部门申请申报。
第六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提出申评意见报市工信局。
第七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选工作,经市工信局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选通过的申报主体,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统一授予申报对象“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牌匾。
第九条 评得“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大师工作室场所可以依法合理使用示范工作室的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技艺展示、论坛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评得“传统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积极参加行业的展示、展演、交流等活动;
2.要有明确的传统工艺美术传承计划,具体培养目标;
3.每年12月底之前形成年度总结报告,向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1.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2.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3.业务发生变更,不再具备申报条件的。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