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工作的函》(榕司函〔2023〕2号)及《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司〔2023〕115 号)和《关于落实做好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榕公平竞争办〔2023〕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件规范性文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商务服务〔2018〕68号)
2.《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商务外资〔2018〕13号)
3.《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商业品牌首店进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商务流通〔2020〕82号)
4.《福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榕商务规〔2023〕1号)
5.《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榕商务规〔2023〕2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