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的工作要求,为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有效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健全“评定分离”招投标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文件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解释,《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6号)同步废止。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6日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的文件精神,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有效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健全“评定分离”招投标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我市前两年试点工作实际,现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控制价<0.3亿,且按规定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中,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招标人应在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前对工程项目外部环境、项目等级、空间区位、功能需求等相关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评定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者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其勘察设计项目可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其他勘察设计项目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对招标控制价<0.3亿元且按规定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招标人应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履约管理能力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
二、定标候选人推荐程序
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按照以下方式推荐规定数量且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一)勘察设计项目定标候选人确定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出3名不记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理由。
(二)招标控制价<0.3亿元且按规定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定标候选人确定程序
1.入围投标人抽取办法。招标人应按招标项目类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投标人抽取办法。
招标项目为施工总承包项目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若投标人数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招标项目为专业施工项目的,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若投标人数不多于(含)50家时,全部入围。
2.确定定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10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10家,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10家为止。根据评审结果对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推荐出3-6名不记排名的定标候选人。
三、定标方案制定程序
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行编制定标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定标程序、定标办法、定标要素及评价细则。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投标人资质等级、企业信用、投标报价、拟派出项目管理团队实力、类似工程业绩、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等要素中自行选择定标要素,合理制定评分细则,定标方案的编制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各分中心)申请定标场地,并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各分中心)定标室完成定标工作。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只能开展一次定标工作。
定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的定标方案。
四、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在定标前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主任,由定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或推举的方式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强化廉洁履职教育。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前对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开展廉洁履职谈话,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严禁定标委员会成员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与定标候选人、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定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规范定标行为
招标人应在收到定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时公示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对定标候选人进行逐一评价,并根据定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法直接票决中标候选人。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留档备查。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中途离场。
六、异议处理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定标方案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予以纠正。评标结果被依法确定为无效的,相应的定标结果也无效。
七、落实保密工作要求
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相关人员加强廉政和保密教育,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监管,建立适应“评定分离”的招投标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文件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解释,《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6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