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榕房规〔2024〕2 号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2024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补充意见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项目未安置化解问题,对《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房〔2021〕94号)第一点第(五)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因规划调整,原签约的安置地未建安置房的,“原安置房现对接价格”原则上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与“原安置房”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的安置房对接价格计取,若周边两公里范围内无相同区位补偿指导价安置房的,按周边两公里范围内安置房对接价加化解房源项目与参照安置房项目区位补偿指导价的价差计取。原安置房征迁时点未规定对接价格的,“原安置房征迁时点对接价格”按征迁时点项目所在土地级别的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加上征迁时点安置房建安造价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