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高新区打击侵财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10 17:34 来源: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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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屿镇、村镇办,区各职能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区公安分局:

  经2023年区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高新区打击侵财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月8日

  福州高新区打击侵财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侵财案件高发势头,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侵财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侵财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本办法所指侵财违法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相应侵财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侵财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内容是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侵财违法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侵财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侵财违法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福州高新区范围内侵财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侵财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并反馈、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不予重复奖励: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的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不予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予重复奖励;

  (五)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侵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举报的,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奖励认定: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或者情况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群众举报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案(价值30万元及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案(价值50万元及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抢夺案(价值25万元及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案(价值30万元及以上)、数额巨大抢劫案(价值6万元及以上)、入户抢劫案、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案、持枪抢劫案犯罪嫌疑线索,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审查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群众举报数额巨大盗窃案(价值6万元及以上)、数额巨大诈骗案(价值10万元及以上、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及以上)、数额巨大抢夺案(价值5万元及以上)、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案(价值5万元及以上)、一般抢劫案犯罪嫌疑线索,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审查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群众举报其他侵财犯罪嫌疑线索,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审查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侵财违法嫌疑线索,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审查够行政拘留以上处理的,每抓获一名嫌疑人奖励500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由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填写《福州高新区群众参与打击侵财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见附件),由领取人签字捺印,经大队(所)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 需要提供的报销凭证:受奖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拘留证、人员信息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第十五条 高新区综治信访中心对材料齐全的,按照高新区经费审批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奖励金。

  第四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高新区财政资金的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做到“一案一档”、“一人一档”,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高新区综治信访中心和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举报方式

  第二十二条  人民群众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591-22883142,值班接警员应详细记录,立即转相关单位处理,并报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情指行中心备案。

  (二)信件举报。举报人以实名方式或直接将举报信件投寄至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情指行中心,邮编:350108。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以直接到案件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辖区派出所或案件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于当日将举报情况报送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情指行中心统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高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有效期截止至2033年12月31日。

 

  附:福州高新区群众参与打击侵财违法犯罪奖励金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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