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司〔2023〕152号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人民监督员队伍规范化管理,规范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市级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福州市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市级人民监督员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应当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任期考核应当在人民监督员任期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从履职、培训、纪律作风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监督员表扬、惩戒和续任的依据。
第五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扬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察、参与工作实绩、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注重实际工作表现。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应提交年度(任期)履职考核表。市司法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人民监督员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的次数、参加培训情况、履职情况、人民检察院反馈等,对照考核标准和内容,明确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次,作出考核决定,并在市司法局官网公示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级人民监督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市级人民监督员的惩戒分为劝诫和免除任职资格两种。
第二章 分类考核及量化标准
考核按基础分100分及加减分项计分,分为履职考核、培训考核、纪律及作风考核三个方面。
第九条 履职考核(50分)
市级人民监督员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的各类案件情形实施监督。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应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每次扣10分:
(一)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作出司法决定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
(二)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办案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
(三)应当监督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审理作风、廉洁自律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而没有监督的;
(四)参加审理案件监督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发表表决意见的;
(五)故意未及时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批评、意见、建议、举报材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参加的办案活动、工作会议的;
(七)其他违反履职监督责任的。
第十条 培训考核(20分)
市级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研讨、庭审观摩、实地考察学习等形式进行。
(一)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扣5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每次扣10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
(三)培训时不认真,出现长时间接听电话、看手机、与人交头接耳聊天等现象的扣5分;
(四)其他违反培训纪律的。
第十一条 纪律及作风考核(30分)
市级人民监督员在履职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一)市级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5分,并由市司法局给予劝诫:
1.利用人民监督员身份发表、从事与履职无关的负面言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2.在案件监督过程中,对其他人民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
3.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4.违反应当实行回避规定的。
(二)市级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劝诫:
1.人民监督员在参加办案活动、工作会议中迟到或早退的;
2.人民监督员在参加办案活动、工作会议中着装不得体的;
3.人民监督员在参加办案活动、工作会议中态度恶劣的;
4.存在其他作风不正行为的。
第十二条 加分项目
在基础分外设加分项目,得分计入总分。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加分:
(一)年度参与人民检察院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活动的次数排名前5的,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第四名加2分,第五名加1分。
(二)所撰写的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调研文章、经验材料被市级评为优秀文章的,每篇加3分;被省级评为优秀文章的,每篇加5分;被部级评为优秀文章的,每篇加10分。被市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2分;被省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4分;被国家级媒体或刊物采用的,每篇加8分。同一文章被多级评为优秀文章或采用的,以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三)在市级相关会议上作有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加3分;在省级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加5分;在部级相关会议上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加8分。同一经验多级交流发言的,以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扣分,以扣完本条的总分为限。总分为1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25%;70至99分为合格;6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任期考核分根据任期内的年度考核平均分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按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理: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公职的;
(七)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的;
(十一)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的;
(十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年度内无故未参加任何办案活动的,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第三章 表扬及惩戒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对考核优秀或在履职中表现突出的人民监督员,予以通报表扬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任职资格,并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七条 一年中受到2次(含)以上劝诫的,由市司法局免除其任职资格,并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扬及惩戒决定告知市级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并告知市人民检察院;免除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的,应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