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鼓励城市再生水利用,建立再生水利用激励机制,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生态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建管〔2022〕3号)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再生水利用现状,制定《福州市再生水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再生水,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二、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六城区再生水供应企业,再生水使用单位和个人。
三、鼓励将再生水应用于园林绿化、工业回用、道路保洁、车辆冲洗、景观补水等方面。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应确保再生水水质安全、可靠,符合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并可提供相应的水质检测报告。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五、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与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六、本意见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若与今后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指导意见不一致,则以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