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28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闽建〔2024〕2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设置,避免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概念模糊不清,引发不必要的歧义、异议、投诉等问题。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现就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含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类似业绩特征指标设置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低于4亿元(其中总承包+项目为建筑工程安装费低于4亿元)的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应采用国家、福建省或福州市建设工程规范标准中的术语,并注明规定标准名称和标准号。特征指标无规范标准的,招标文件应明确定义且不得存在歧义。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房建市政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含工程总承包、总承包+、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类似业绩特征指标时,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应按照《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20〕10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闽建〔2024〕2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对于未在闽建筑〔2017〕39号附件《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工程,由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招标人确需设置类似业绩特征指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20〕10号)等规定履行报批、专家论证等程序。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方可设置与工程相关的特殊技术、性能的类似业绩特征指标。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数量不超过两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数量不超过一项。设定的指标值不高于招标项目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
五、类似业绩的特征指标不得通过专家论证进行缩小范围或增加前置定语和备注等。例如: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通过专家论证设置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不得通过专家论证设置成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符合上述条款要求的工程项目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按照闽建筑〔2017〕39号文件组建专家论证小组,论证小组应由1名施工类或设计类教授级高工作为组长。专家在参加类似业绩论证时,应客观公正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阐述并充分研判招标项目的特殊性、设置类似业绩指标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市场竞争性,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设置类似业绩指标。
七、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类似业绩设置和评审的监管,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类似业绩或设置的业绩特征指标表述不清、相互矛盾,可能引发争议或存在围串标风险的,应发出风险提示和整改意见。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整改,必要时可责令停止违法的招投标活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向社会通报调查事实和处理结果。
八、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5年4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施行后,上级机关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设置类似业绩特征指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