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榕发改规〔2023〕4号
日期:2023-12-28 16:14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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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GZ2023FZ00014号)和《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司〔2023〕115号)的要求,我委开展了专项清规工作。经研究并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现决定废止以下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的函》(榕发改投资〔2017〕33号);

  二、《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发改投资〔2018〕15号);

  三、《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发改投资〔2018〕72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意见》(榕发改投资〔2020〕47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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