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粮食局,第一、二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要求,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择优评定一定数量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进一步健全粮食市场调控机制,保障全市粮食供应和安全,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2.福州市骨干粮店评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粮食局
2015年3月9日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申报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评定和管理。
第二条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择优选取、动态管理的办法,确保发挥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示范作用,促进我市粮食加工业做强做大,提升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粮食安全。
第三条 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年加工能力160吨/日以上,大米实际生产量10000吨、仓容量5000吨以上的民营大米加工企业,油料处理能力60吨/日、精炼50吨/日以上的民营油脂企业;
(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证,信誉度高,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四)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如实报送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和各项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粮食部门监管;
(五)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等情况下,按照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供应任务,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骨干粮食加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QS证的复印件;
(三)加工能力、仓容能力和检化验设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近两年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
第五条 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评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汇总上报市粮食局;
(三)市粮食局组织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需要,择优评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对经批准确认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的单位授牌。
第六条 日常监管
(一)由市粮食局与企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粮店认真履行协议,完成相应的调控任务。
(二)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对存在掺杂使假、违规使用添加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失信行为或在省、市、区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粮食质量问题的,予以清退。
(三)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经年审确认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取消其资格,适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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