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作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发挥着重要的平台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省外粮食生产基地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省外基地粮食调返比例,健全企业认定和退出机制,制定本细则。
二、目标任务
1、提高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通过签订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督促其认真履行协议,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或价格出现大的波动等情况下,服从宏观调控,及时调返粮食,保证市场供应,维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2、增加省外基地企业粮食调返比例,确保省外基地企业每年粮食调返比例大于30%。
三、范围期限
管理对象为经市政府认定的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企业。
四、主要内容
1、申报奖励:省外粮食生产基地企业可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每年调返粮食数量比例符合奖励《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榕粮行﹝2019﹞68号)规定的奖励条件,申报奖励。
2、履行职责:(1)有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股东、股权重大调整,实施关停并转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于注册变更或重大变更事项发生后(以最先者为准)1个月内向所在地粮储部门书面报告,不得隐瞒真实信息;(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建立规范统计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3)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粮食生产经营问题;(4)租赁(承包)土地,有5年及以上期限(从申报之日开始)的合法有效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相对集中连片,租赁(承包)总面积在5000亩及以上,且一季稻谷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5)省外基地粮食调返我市比例不得低于当年产量的30%,高于60%的按《福州市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施细则》(榕粮行﹝2019﹞68号)要求申报奖励资金;(6)每年5月31日前,向市粮储局提交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调返计划表(附件1),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建立年度核验制度:对是否主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的,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建设省外基地企业基本条件或不符合我市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的,粮食调返我市是否达到当年产量30%以上的,是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等相关情况进行核验。
五、注意事项
1、省外基地粮食调返我市是否达到当年产量的30%,持续二年低于产量30%的将撤销认定,持续二年及以上高于产量80%的省外基地企业给予表彰,并在粮食安全保障扶持奖励和推荐“中国好粮油”、“福建好粮油”、示范企业等方面予以倾斜。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外基地认定的,将撤销认定。通过取得认定已获得政府有关奖励、补助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政府相关奖励或补助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六、关键词诠释
1、细则中福州市省外粮食生产基地是指:经企业申报,市粮储局、市财政局经过材料、现场核查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认定的粮食生产基地。
2、粮食调返比例是按经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或粮储部门出具产量证明的当年产量计算的百分比。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怀文,联系电话:83202775,1865007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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