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12-2007-0001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07-06-20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2007年全市粮食标准质量工作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粮购[2007]138号
  • 发布日期:2007-06-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2007年全市粮食标准质量工作实施意见
榕粮购[2007]138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07-06-20 15:30
 

 

 

 

 

 

榕粮购[2007]138号

 

 

开拓创新 进一步做好粮食标准质量工作

—2007年全市粮食标准质量工作实施意见

   

省粮食局:

我省粮食标准质量工作会议之后,市局党组高度重视,全面分析我市粮食标准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粮食标准质量工作在粮食流通中的基础性保障作用,对我市粮食标准质量工作进行全面研究和部署。

一、认真贯彻省粮食标准质量工作会议精神

我省粮食标准质量工作会议之后,我局认真传达学习了省局徐桂春副局长在全省粮食标准质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各级粮食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能,尽心竭力地完成好新时期粮食标准质量工作的光荣任务。2007年6月8日在连江县召开了我市所属各县(市)粮食局长会议,传达了全国、全省粮食标准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抓好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各级粮食检验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为海峡西岸建设服务。

二、 建立健全粮油质量管理体系

粮食检验机构是粮食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技术支撑。公正、准确、及时地评定粮食质量是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福州市粮油质检站作为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要积极完成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工作。要进一步引进人才,配置先进检测设备,扩大卫生指标检验项目,福州市粮油质检站要在检验技术、仪器设备和检验经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争创成为福州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形成以福州市粮油质检站为骨干,以授权加挂省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牌子的福清、闽侯、平潭等县(市)粮油质量检测机构为基础,按经济区划、分层次覆盖我市经济区域的粮食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形成较完善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各县(市)粮食局要健全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积极筹措资金,完善粮食质检设备,提高粮油检测水平。

县(市)粮油检验机构在进行粮食质量检验过程中,要能够做到正确地引用标准,采用最佳的检验办法,获得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有条件的县(市)检验机构当前要抓紧申请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

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用的原则,根据我市粮油质量检测机构现状,为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检测设备能力,确定上报我市福清、闽侯、平潭粮油质检站为第一批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机构,拟授权加挂省级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牌子。福清、闽侯、平潭质检站工作重点要抓原粮、成品粮质量及农药残留量等检测能力的建设,为粮食卫生质量日常监管服务。主要负责区域内粮食收获质量调查检测、承检区域内的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测和粮食质量监测与抽查任务。

三、加强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抓好粮食职工队伍业务培训。目前粮食质量检测一线骨干人手缺乏,要积极组织参加省里培训,提高理论、业务水平。今年安排两次市区4个公司检验机构及各县(市)、区粮食局所有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室仪器设备比对和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比对,有重点的开展粮食质量检测人员政策理论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安排专题学习《小麦、稻谷、玉米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标准。注重抓好粮食卫生检验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并以此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提升卫生质量检测能力,促进检验人员整体业务水平提高。

 

四、努力做好粮食质量标准工作

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是粮食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近两年来,发布实施的《小麦、稻谷、玉米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国家标准13项,要积极探索粮油标准化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

组织新发布粮食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使标准在粮食质量检验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各单位要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加强粮食购销、储存活动中粮食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粮食购销企业执行粮食质量标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农民利益。

五、依法履行粮油质量监督职责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今年要:一是实行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测与抽查制度。开展以粮食收购企业、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为重点的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抽查工作不少于2次,公布抽查结果,对不合格的粮食要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实行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重点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进、出库粮食质量卫生检测制度,防止不合格粮食进入储存环节和口粮市场。要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大中型私营粮食企业执行粮食销售检验出证和索证制度,出证和索证率力争达90%以上。三是按照国家、省粮食局对储备粮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强化对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注意不能把储备粮的日常管理等同于执法检查,正确处理业务指导与执法检查的关系,明确各自的侧重点,做到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从而切实有效地管好各级地方储备粮。要坚持市专粮入库“双检制”,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对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重点抓好军供粮油采购的质量卫生检测。通过监督检查,确保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安全,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四是深化“餐桌污染”治理。今年重点要抓好大米、小麦粉质量。按季度对系统内的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含骨干粮食加工企业)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抽查,促使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六、加强粮食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部署,落实原粮卫生监管,尤其是重金属、农药残留、真菌毒素等卫生项目的监管,确保用粮安全。

2007年我市质量监管的重点部位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粮油市场,重点环节是:在车站、码头从事粮食批发贸易的经营者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全年拟安排四次粮食质量专项监督检查:第一次安排在3月,重点从源头预防和控制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第二次安排在6月份,重点是开展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第三次安排在9月份,重点是对夏购秋收的库存新粮的质量卫生进行检查,同时做好国庆、中秋粮油市场的监管;第四次安排在12月份,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特别是政策性用粮单位、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骨干粮店的质量安全状况,并做好元旦、春节市场粮油供应情况的检查。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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