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1100-2013-000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3-07-26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下发《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3〕179号
  • 发布日期:2013-07-2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关于下发《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榕粮行〔2013〕179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3-07-26 00:00

局属各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6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榕政办〔2013〕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局领导工作分工的变动情况,我局重新制订了《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下发执行。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粮食局2004年12月6日下发的《福州市粮食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榕粮监〔2004〕226号)、2012年2月15日下发的《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榕粮行〔2012〕57号)同时废止

                 福州市粮食局

2013年7月26日

福州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系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

  (一)火灾事故;

  (二)粮堆倒塌,造成人员被埋事故;

  (三)在粮食熏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中毒事故;

  (四)发生机械、电力伤亡事故;

  (五)公司(厂、库、站、店、场、校)院(区)内车辆运行发生的事故(局机关,一、二分局除外);

  (六)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等级

  安全生产事故(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处置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领导组织协调下,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各单位应当与当地救援力量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协助。

  (四)依靠科学,规范施救。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四、组织领导

  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赵时可 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章进富 党组成员

     周 岚 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隆佈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聪先 调研员

     琚胜根 副调研员

     林宜兴 副调研员、人事体改处处长

     陈友义 办公室主任

     周 志 购销储运处处长 

     陈益平 行业管理处处长

     马炎林 监督检查处处长

     李 勇 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行业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陈益平(兼) 电话:83202775

  联系人:方胥钞 行业管理处主任科员 电话:83202611

      胡艳霞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电话:83201030

  五、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局办公室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局领导报告,尔后补报相关部门。

  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行业管理处负责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福建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报告。

  各级各环节接到事故信息后应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六、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设立(或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或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派员组成,行业管理处派人协助。

  上级授权我局自行组织事故调查时,由行业管理处负责牵头,监察室、工会及机关相关处室派人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八、保障措施

  (一) 物资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定期检查保养。

  (二)培训。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三)演练。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

  九、其他

  各县(市、区)粮食系统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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