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3-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局
  • 成文日期:2013-03-15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行〔2013〕61号
  • 发布日期:2013-03-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粮行〔2013〕61号
来源:福州市粮食局 时间:2013-03-15 00:00

各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和《福州市促进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为确保省外基地粮食及时调返供应福州市场,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急储备周转粮用于应急调控,特制定了《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粮食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315    

 

 福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3月15印发

省外基地粮食调返及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1120号)和《福州市促进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要求,确保省外基地生产的粮食及时调返供应福州市场,并保持一定数量动态储备(即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下同)用于市政府宏观调控,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经认定为福州市省外产区粮食生产基地,并申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基地粮食调返情况和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核发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地调返粮食管理

第四条  调返底数的确定。根据一年一定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基地当年粮食总产量80%的比例,确定基地最少应调返供应福州市场的粮食数量,并由市粮食局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五条 调返的时限要求。企业应在基地粮食开始收割后一年内(下一年基地粮食收割开始前)将协议约定的粮食运抵福州。

第六条 基地调返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品质良好,稻谷按照 GB1350-2009,大米按照GB1354-2009,糙米按照GB/T18810-2002执行,并符合三等及以上、宜存的要求。基地调返粮需附有粮食质量检验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在每批次基地粮食运抵福州前将调返粮食的运输方式、到达日期、地点、数量等有关情况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供运输环节的相关凭证。

第八条  市粮食局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调返运抵的基地粮食数量进行核查,并对质量进行抽检。

第九条 基地调返粮食应销售供应福州市场,企业要按规定建立专门的经营台账,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7天内向市粮食局报送。

第三章 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

第十条 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数量的确定。按照原粮80-100公斤/亩的总体要求,糙米、大米可以按一定折合率对应原粮数量确定,综合宏观调控需要和企业库存周转能力,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企业共同商定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数量,并以协议形式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存储库点的确定。存储库点的仓储设施和管理人员等条件应符合储粮安全要求,便于监管及调用,企业可根据上述要求自行选择存储库点,并及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地运回存储的应急储备周转粮的粮权属企业。根据应急储备周转粮动态储备的特性,企业可以自主进行合理周转,但必须无条件确保市政府能够随时调用,并保证调用粮食的数量与质量。

第十四条 基地运回存储的应急储备周转粮调用权属市政府。市政府需要动用时,价格按照动用时同品种同质量等级粮食市场当期及前后10天的平均价格,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做好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日常管理,确保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得动、用得上。企业必须按照粮食统计制度要求,建立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管理台账,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企业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的监管工作,对基地应急储备周转粮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基地调返粮和应急储备周转粮在数量或质量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粮食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存储库点,严重影响政府调用粮食;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统计管理台账,虚假报送相关信息及报表数据;或者拒绝接受粮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不服从政府宏观调控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享受扶持资金资格。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在基地粮食生产、调运、销售、储存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风险、经济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福州市粮食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