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9-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19-02-13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检〔2019〕42号
- 发布日期:2019-02-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国务院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也颁布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涉粮行政处罚权有较大变动。我局参照《福建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闽粮法〔2014〕8号)研究修订了《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已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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