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0200-2019-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19-08-09
  • 标    题: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综〔2019〕200号
  • 发布日期:2019-08-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榕粮综〔2019〕200号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19-08-13 16:00
局各处(室):

  经研究制定《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8月9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规范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执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特制定《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我局已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局行政办公会专题听取了有关工作准备情况汇报。实行政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按照《条例》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二、政务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范围

  (一)我局应当主动并重点向社会公开的政务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7、工作动态;

  18、人事任免

  19、职权公开

  2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务。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应及时进行解读并予以公开。

  二)除上述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安排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信息内容的不同,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流程。

   1、提出。各处(室)处长、主任和具体公文撰稿人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初步确定政务是否可以公开(如不公开,应相应提出免于公开依据),经处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

  2、审核。信息形成由局办公室汇总审查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局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政府网站予以公开20个工作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室)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4、评议。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处(室)政务公开的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反馈。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并根据社会和群众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及时反馈。

  6、备案。所有政务公开的材料必须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政务公开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包括评议意见和建议。

  (二)依申请公开流程。

   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2、办理。工作人员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工作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对申请要及时进行登记审查,并汇总到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分配给相关处(室)办理。

  3、备案。局办公室要将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项目的办理过程及决定结果情况的相关文件档案,收集存档。

  四、保密审查

  各处室在确定公开政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进行审查(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工作秘密)。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处室负责人和具体公文撰稿人是实施政务保密审查机制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局各分管领导及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是实施政务保密审查机制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各处室提出的关于政务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查,对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五、监督保障

  贯彻落实《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为了保障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或者未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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