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市粮储局党组研究通过了《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并经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的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改革局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从局属企业实际出发,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3.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4.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局属企业本部及局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局属企业)。局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局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局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四、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对局属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即商业一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即商业二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三)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企业,其中: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成本控制率、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其他公益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五、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局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
(二)局属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除因政策性减利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不增长或相应下降,且企业负责人不得核增次年基本年薪,不得核增或相应下降当年绩效年薪。
(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四)局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机构或生产经营规模扩大以及在核定编制内增减人员等情况的,经核定后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企业引进特殊人才产生的工资总额增加,根据市场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可列入增加次年预算基数。
六、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局属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报市局核准后执行。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局属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因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市局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局属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年内最多可调整一次。
七、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局属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指导下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正职负责人薪酬达到或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均薪酬3倍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不含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平均薪酬的增幅。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局属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八、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落实履行出资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市局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汇总报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市局及局属企业应于次年12月底前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健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市局定期对局属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
九、统筹推进改革
局属企业应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和本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20年第一季度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我局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有关内容,一律按照国发〔2018〕16号、闽政〔2018〕22号和榕政〔2019〕7号文件执行,今后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