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市级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及骨干粮店:
根据《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8年度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企业扶持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大米加工重点企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大米加工企业。
2、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生产能力为日处理稻谷300吨及以上;10000吨以上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含租赁);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3、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帐,及时、准确向粮食部门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4、统计年度内大米生产量达50000吨/年以上,稻谷最低库存量保持1785吨/日以上(大米折合稻谷库存按统计口径70%测算)。
5、签订保供稳价协议,在粮食供应紧张或价格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下,不囤积居奇,不哄抬价格,并按照政府要求,承当应急加工供应和维护价格稳定任务。
6、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向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送检原粮或大米(检测卫生指标),送检粮食产地做到区域全覆盖(以地级市为单位),每年送检不少于12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认定挂牌的福州市骨干粮食加工企业;
2、定期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3、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要求,承担防灾救灾时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4、执行质量、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近一年内在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粮油质量检测中,未出现产品卫生指标不合格。大米加工企业向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送检原粮或大米(检测卫生指标),送检粮食产地做到区域全覆盖(以地级市为单位),每年送检不少于12次。
(三)骨干粮店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认定挂牌的福州市骨干粮店。
2、定期报送购销、加工、库存和价格等情况,为政府实施调控提供依据。
3、签订保供稳价协议,按照政府要求,承担防灾救灾时困难群众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任务;在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调控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执行政府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政策。
4、管理规范,台账完整,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二、扶持方式
(一)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按其年实际加工量给予每吨10元补贴;年加工量超过60000吨的,超过部分每吨另增加10元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包含大米、面粉、油脂企业),给予8万元/年的补贴;对大米产量超过10000吨的企业,超过部分另增加5元/吨补贴,单个骨干大米加工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年。
(三)骨干粮店,按其实际销售量、经营规模和管理情况等,每年给予2-5万元补贴;对有五家及以上连锁骨干粮店,并安装统一收银系统,进行统一结算、合并报税的企业,另给予每家连锁店1万元/年的补贴,用于购置相关设施,树立品牌形象。
(四)同时符合大米加工重点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条件的单一企业,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贴,不重复享受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大米加工重点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扶持资金申请表;
3、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统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6、统计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7、统计年度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复印件;
8、统计年度企业经营台帐复印件(相关票据应整理好以备核查);
9、企业大米加工能力、仓容能力和质检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企业原粮或大米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统计年度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市政府确认为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文件复印件;
4、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统计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7、统计年度企业电费发票等用电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8、统计年度粮油加工企业年报表复印件;
9、统计年度企业经营台帐复印件(相关票据整理齐全,以备核查);
10、企业大米加工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1、大米加工企业原粮或大米卫生指标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骨干粮店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统计年度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申请表;
3、市政府确认为骨干粮店文件复印件;
4、与市粮食局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统计年度经营台帐复印件(相关票据整理齐全,以备核查)。
(四)对申报材料的几点要求:
1、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保存好原件,以备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扶持资金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按所列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封面为: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8年度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材料、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8年度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材料、XX单位申报福州市2018年度骨干粮店扶持资金材料。
3、申报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四、申报方式、时间和要求
1、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2、请各县(市)区发改局(粮食局)和基层一处、二处及时通知辖区内的粮食企业,并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大米加工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大米加工企业)
3.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油脂、面粉加工企业)
4.骨干粮店扶持资金申请表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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