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3-08-15 15:41
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储局),福州粮食集团,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福建省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建〔2021〕15号)精神,现将申报2023年引粮入闽奖励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2)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请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粮储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主城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和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内申报企业由市粮储局基层一、二处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请于8月30日前报送至市粮储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二)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企业材料后,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财政审核报请,拨付奖励资金。

  (三)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下达的引粮入闽奖励数量和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核定投资额,分解下达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报市粮储局备案,由市粮储局统一向省粮储局、省财政厅备案。

  、有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报送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愿放弃申报。

  (二)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申请材料,必要时应到现场或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按时将绩效评价结果逐级汇总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省级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申报省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和参与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除收缴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外,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林怀文,电话:18650071423。        

  附件:1.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2.粮食应急加工产能提升项目申报指南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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