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在征求和吸收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21日出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
该考核办法创新前置了效率预警程序,设置10个破产审理重要时间考核节点,要求管理人于接受指定伊始,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填写《福州市破产管理人个案履职计划表》,确保后续精准定位管理人工作效率,避免破产案件久拖不决;同时差异化开展有产无产案件考核,推动无产案件快速终结,有产案件得到有效重整、和解、资产盘活。此外,考核办法鼓励广大破产管理人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将管理人为维护案件稳定作出重大贡献纳入考核范畴,将管理人积极参与法院调研、管协活动等公共事务设置为可量化指标,提高管理人整体素质。
“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广泛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次考核办法,参考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综合而成。”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根据试行结果对考核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完善与福州市管理人摇号、管理人分级等机制多维衔接,切实打造过硬管理人队伍,进一步提升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