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育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技能人才,进一步吸引更多技能人才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为加快建设福州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育提高技能人才待遇的七条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育提高技能人才
待遇的七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技能人才,进一步吸引更多技能人才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为加快建设福州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予以奖励。对由我市组队或推送的参加市级一类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教练团队予以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及其教练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及优胜奖的选手和教练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其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金银铜牌(前三名)的选手和指导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福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各项目第一名的选手授予“福州市技术能手”称号。(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1)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技能等级评价)、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入伍等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2)根据《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七条措施》(榕政办〔2021〕62号)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简化优秀高技能人才招聘方式。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四)贯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均可参加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工程技术领域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力和业绩已经达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但因学历、资历等原因未进入正常评审程序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中级职称特殊评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鼓励优秀高技能人才申请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等获得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不含长乐区)无房产且本人未享受省、市其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可申请直接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人才集团)
(六)实施青年技能人才帮扶培养圆梦计划。采取自主招生择优录取或通过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的方式,为有学历提升需求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青年技能人才,提供相应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学费资助。鼓励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二元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院校,招收在职青年技能人才开展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
(七)设立榕匠青苗奖学金和榕匠园丁奖。每年奖励一批技工院校、中职学校优秀学生和教师。榕匠青苗成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福州市属技工院校、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3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3000元(由市财政局安排)。榕匠园丁奖每学年评选一次,用于奖励福州市属技工院校、中职学校在岗在册优秀教师,每年奖励5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由市总工会安排),获奖情况可用于教师参加评优评先、职称评聘;获奖个人择优推荐参评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推动福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福州培育更多优秀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