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合同无效!警惕“套娃”式借贷

日期:2023-08-09 17:47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民间借贷并非你情我愿即可成立,有些情形下的借贷行为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两起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引发的借贷关系纠纷。

案例一

张某和林某打算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业务的项目。张某因资金不足请求林某抵押名下房产取得贷款后再向其转借,并允诺贷款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张某支付。二人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书》对上述事项进行确认。随后,林某将其向银行抵押房产获取的850000元贷款转借给张某用于出资,之后又依据张某支付车辆保险费的借款需求刷取信用卡6972.69元。但张某未如约按期偿还借款,林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偿还本息。

案例二

翁某以其征信不佳及投资项目用款需要为由,请求郑某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取得贷款后再向其转借,并承诺由其分期偿还并按一定标准向郑某支付手续费。郑某先后通过花呗套现以及京东招联、360借条多个平台取得贷款并翁某转借。后翁某因还款困难多次要求以循环贷款方式再向其出借款项,郑某也因翁某未依约还款导致平台向其和家人催款并产生逾期进而影响征信,后期只能自行垫付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翁某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而案例一中林某将银行贷款进行转借,案例二中郑某通过网络平台贷款方式转借,均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法律规定,二者均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原告要求退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仅能要求退回本金。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由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相较于更为专业、规范的金融借款领域,民间借贷活动呈现快速、灵活、高效的特点。但自由度高不意味着不受任何约束,民间借贷活动仍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近年来,因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被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案件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谨记,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要借贷二人产生合意,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还应当为自有资金。此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进行牟利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归于无效,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还会构成高利转贷罪。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