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解读

日期:2024-09-30 14:25 来源:仓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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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年度:2023年
  实施期限:政策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
  1.《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56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16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5号)
  4.《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申请手册》(待出台)
  一、政策对象: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所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2023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及社团机构等按60%返还。

  

  三、返还条件

  1.2023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不高于5.5%,其中,30人(含)
  以下的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上年度净裁员率=(2023年初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23年末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2023年初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x100%。
  3.不存在严重失信、受环保处罚等情形。
  

 

  

  

 

  

  

  四、返还方式

  1.免申即享: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非派遣类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与上年度一样仍需经企业确认后,直接将稳岗返还款项汇至企业对公账户。对于账户信息缺失的单位,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2.主动申请:指导劳务派遣类单位/人力资源机构主动提交申请材料,明确资金使用规则,确保资金及时、合规使用。
  

  五、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其他情况

  1.对于存在欠费情形的,参保单位主动跨年补缴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自然减员未及时停保且无法补缴的,办理停保后续后,提供自然减员的佐证材料及税务核销表单。
  【因退休自然减员的提供养老金计算表、税务核销表单;因死亡自然减员的提供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均可)、税务核销表单;因服刑自然减员的提供收监证明(能具体证明收监时间的材料)、税务核销表单。】
  3.跨机构移户:由所属年度最后所在的参保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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