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特点
相较于我区2022年出台的《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体现了项目管理更规范,投资决策更加科学等特点。
三、主要内容
《仓山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共六章,分别是:
第一章总则,明确出台目的、使用范围、项目各方主体责任以及跨部门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立项,明确项目规划和立项审批流程。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明确项目单位、监理单位有关责任,延期、变更等审批程序和成果的归属。
第四章资金管理,明确项目资金安排原则、总投资组成和资金拨付方式等。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明确对服务单位、评审专家和项目绩效管理的考核要求和项目其他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第六章附则,明确项目备案程序和涉密项目管理要求。
四、修订理由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有关规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五、新旧政策异同
对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监理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计按不高于工程费用5%取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3%取费。”及第三十条第二款“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已通过评审论证但未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评审论证后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得高于12万元”的规定进行了删减。
在原《办法》第四十条增设了“有效期5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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